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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0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预案事宜。


    二、关于为全资公司高邮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高邮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新能源”)的
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主营业务的开展,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公司,财务风险
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振兴新能源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
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三、关于为全资公司江苏新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江苏新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电”)的担保,
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江苏新电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
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四、关于为全资公司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双宇”)的担
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浙江双宇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
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戴建君                   史占中                    杨淳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