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创业板 公开发行可转债 申请文件反馈意 1-31 见的说明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文件反馈意见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部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82105 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文件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我们”或“本所”)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东方日升公司”)的审计机构,就贵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 了认真落实,现将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回复如下,请审阅。 一、关于《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的问题 2: 2、2014 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并配套募集资金收购江苏斯威克 85%的股权; 2016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315,404 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收购标的的业绩实现情况,是否达到业绩承诺。并结合其业绩实现情况,说明 相关商誉是否存在减值情形,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2)2016 年非 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实施;募集资金大比例变更 用途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项目决策是否谨慎合理,募投项目相关信息披露是 否及时准确;项目效益实现情况,是否已经达到预期。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请会计师就商 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收购斯威克情况说明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际效益情况说明 江苏斯威克系一家以生产 EVA 胶膜为主业的新材料企业,其产品主要供应 第1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光伏组件生产企业。目前,江苏斯威克拥有 2.3 亿平方米 EVA 胶膜产能,系全球 排名靠前的 EVA 生产企业。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赵世界、杨海根、赵广新及常州来邦签署的《关 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书》及其补充协议,上述交易对方承诺:江苏斯威克 2013 年净利润数不低于 5,050 万元,2014 年净利润数不低于 7,550 万元,2015 年净利润数不低于 10,200 万元, 2016 年净利润数不低于 11,550 万元,净利润数为当年江苏斯威克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内,江苏斯威克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31050067 号《审计报告》,江苏斯威克 2013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115.51 万元; 根据本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15]002031 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江苏斯威克 2014 年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7,980.66 万元; 根据本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16]000875 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江苏斯威克 2015 年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0,397.21 万元。 根据本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17]002062 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江苏斯威克 2016 年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1,890.12 万元。 业绩承诺年度 承诺业绩(万元) 实现业绩(万元) 是否实现业绩承诺 2013 年度 5,050 5,115.51 是 2014 年度 7,550 7,980.66 是 2015 年度 10,200 10,397.21 是 2016 年度 11,550 11,890.12 是 经核查本所认为:标的公司江苏斯威克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以及 2016 第2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年度均已实现承诺效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江苏斯威克 85%股权已达到预计效 益。 2.相关商誉减值情况说明 (1)期末商誉情况 报告期各年度期末,公司商誉全部系因 2014 年收购江苏斯威克 85%股权所 致,报告期内各年度期末,公司商誉情况如下: 万元 账面原值 商誉减值准备 账面净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0,862.84 - 30,862.84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0,862.84 - 30,862.84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0,862.84 - 30,862.84 报告期各年度期末,江苏斯威克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均未计提减值。 (2)商誉减值情况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公司应 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2015 年,东方日升公司管理层于期末对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未发现预计 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小于其期末可辨认净资产价值的情况,故未对其商誉计提 减值准备。本所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016 年,东方日升公司聘请了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江苏斯 威克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进行了估值,根据其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17)第 3003 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 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江苏斯威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可 回收价值评估报告》,江苏斯威克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 组合可回收价值为 86,588.00 万元。扣除补偿期限内置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 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未发现预计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小于其期末 可辩认净资产价值的情况,故未对其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本所对公司 2016 年度 第3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017 年,东方日升公司聘请了宁波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江苏斯威 克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进行了估值,根据其于 2018 年 4 月 6 日 出具的宁安评报字(2018)第 185 号《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 值测试所涉及的江苏斯威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 值资产评估报告》,江苏斯威克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 合可回收价值为 95,110.00 万元。扣除补偿期限内置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 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未发现预计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小于其期末可 辩认净资产价值的情况,故未对其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本所对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于审计过程中,将商誉减值列为关键审 计事项。 针对商誉减值测试,本所在审计过程中,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宏观经济和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等,复核了公司管理层及聘请的外部评估机构 专家(2016 年、2017 年适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关键评估假 设、参数的选择、预测未来收入及现金流折现率等的合理性;评价了 2016、2017 年公司聘请的外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经验和资质,并实施了其他审 计程序。基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本所得出审计结论,管理层在商誉减值测试 中作出的判断是可接受的。 2018 年以来,在光伏行业整体经营情况下滑的大背景下,江苏斯威克经营 情况稳定,2018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89,817.34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4.47%。 目前公司正在配合本所抓紧推进 2018 年审计工作,江苏斯威克与商誉相关 资产组组合的商誉减值测试工作仍在进行中。管理层初步判断,截至 2018 年末, 未发现江苏斯威克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小于其期 末可辩认净资产价值的情况,商誉不存在减值。 基于现阶段工作成果判断:截至 2018 年末,未发现江苏斯威克与商誉相关 的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小于其期末可辩认净资产价值的情况, 第4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未发现商誉减值迹象。 二、关于《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的问题 3: 2018 年 8 月公司董事会决议以现金方式收购关联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所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最终交易价格为 139,899.91 万元。公司缴纳 38,000.00 万元股权转让意向金。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公司收 购该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业务产生协同效应。(2)收购定价依据 及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是否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3)关联方收购履行的 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合规。(4)缴纳转让意向金的必要性、合理性, 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意向金当前收回情况。(5)最近一期末其他 应收款除前述应收意向金外的其余应收款项主要内容,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 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九九久科技业务开展情况,公司收购该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 公司业务产生协同效应 (一)九九久科技业务开展情况 九九久科技主要从事六氟磷酸锂、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医药中间体的生 产及销售,业务覆盖新能源和新材料领域。 在新能源领域,九九久科技生产的六氟磷酸锂主要应用于新能源动力电池 及储能电池领域。新材料领域,九九久科技生产的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是当今 世界三大高科技纤维之一。 (二)公司收购九九久科技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1.公司产业布局情况 东方日升公司持续通过内生增长和外延发展并举的方式构建在新能源、新 材料领域的竞争优势。2014 年,公司完成对江苏斯威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85%股 权的收购,进入 EVA 胶膜新材料行业;2017 年,江苏斯威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成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8 年,公司收购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大力 拓展储能电池及模组业务。 第5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2.九九久科技具备一定市场地位和技术优势 新能源领域,九九久科技是国内最早的六氟磷酸锂生产企业之一,截止目 前产能达到 5,000 吨,产能水平位居行业第一梯队,是国内锂电材料行业龙头企 业之一。新材料领域,九九久科技现有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设计产能为 4,000 吨 /年,新增年产 6,800 吨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扩建项目正在建设中,后续将逐步 投入生产,产能优势突出。九九久科技现有产品中,3 个产品被评为国家重点新 产品,7 个产品被评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2 个产品被评为省优秀新产品,部 分产品居全球行业之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九九久科技及其子公司 目前共拥有授权专利 84 项,其中发明专利 38 项,实用新型专利 46 项。 因此,公司收购九九久科技符合公司“新能源+新材料”的战略,具备合理 性。 3.九九久科技与公司具备产生协同效应的基础 东方日升公司通过收购九九久科技将有机会进入六氟磷酸锂、高强高模聚 乙烯纤维等行业,完善公司新能源、新材料板块的业务布局,助力公司现有业 务发展。 在新能源领域,公司已经在“光储”、“光储充”一体化解决方案、智能 微电网解决方案等方面开始商业化应用。在光储能领域,无论是大型工商业储 能系统解决方案还是户用储能系统解决方案,相比于传统的光伏电站,都对储 能电池的性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通过与九九久科技的产业结合,公司可 以借助九九久科技在锂电池相关领域的技术优势、并结合双方的市场资源及客 户关系等优势,深入光储能领域,从而快速抢占“光伏+储能”的前沿阵地,进 一步完善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版图,贯彻公司打造新能源产业集团的战略 规划。在新材料领域,高强高模纤维材料在光伏电池柔性支架领域具有应用空 间与发挥前景,未来将为公司光辅产品的演进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收购定价依据及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是否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聘请华信众合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华信众 合评报字【2018】第 1102 号),在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经营的 第6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前提下,九九久科技账面净资产为 120,005.51 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为 274,313.55 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 154,308.04 万元,增值率为 128.58%。 本次交易作价最终参考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具 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方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合规 2018 年 8 月 3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 久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本次涉及关 联交易的收购行为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公司“新能源、新材 料”两新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守公开、公平、 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东方日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日,东方日升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51%股 权的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出具 了关于该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九九久 51%股权暨关联 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其表决 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日,东方日升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告了《董事会关于收购江苏九 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51%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 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江苏九 九久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江苏九九久 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 人林海峰先生、第二大股东李宗松先生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曹志远先生 第7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回避表决。该次股东大会否决了收购九九久科技 51%股权的相关议案。 四、缴纳转让意向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意向金当前收回情况 (一)缴纳转让意向金的必要性、合理性 公司交易意向金的支付系基于产业并购的交易背景,结合交易双方商业谈 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支付,符合上市公司并 购重组的一般商业惯例,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1.收购九九久科技系基于公司实现产业协同的交易背景 东方日升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收购九九久科技 51%股权事宜,旨在进一步布局六氟磷酸锂、高强高模聚乙 烯纤维等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实现九九久科技与公司现有光伏、储能领域的 产业协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基于上述交易背景,根据公司与延安必康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为锁定本次交易机会,公司向延安必康支付了股权 收购意向金。 2.交易意向金的安排符合一般商业惯例 延安必康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截至 2018 年三季度末,公司总资产 规模 193.88 亿元、净资产规模 96.88 亿元,资产负债率 50.03%,2018 年前三季 度实现净利润 6.15 亿元。本次交易意向金的安排系充分考虑九九久科技经营状 况、延安必康资信情况等因素后综合确定。为锁定交易机会或保障交易安全性, 上市公司在境内外并购重组交易方案中设置交易意向金或收购意向金,甚至分 手费等条款,符合市场化并购的一般商业惯例。 3.交易协议明确了交易意向金的退回以及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了交易意向金的退回以及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未生效(包括但不限于任一方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相关议案等情形)或在生效后监管机构提出了可能影响本协议效力的异议或要 求,则转让方应于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全部交易意 向金退回受让方。” 第8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必康股份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意向金退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 必康股份应按照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东方日升支付违约金。” 关于交易意向金设置综合考虑了交易双方利益、兼顾交易双方博弈的各种 情形,最终确定交易意向金的条款设置,同时明确约定了交易意向金的返还及 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上述安排均属于正当合理的商业安排。 4.交易意向金的支付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 2018 年 5 月 6 日,公司与延安必康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就购买 九九久科技股权事宜初步达成意向性协议。 2018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 方日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同日,公司与延安必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据董事会决议和协 议约定支付了 38,000 万元交易意向金。 (二)交易意向金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1.交易意向金支付系两家上市公司法人独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的合理商 业行为 延安必康与公司同系深交所上市公司,且上市多年,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 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持有公司 10.22%股份(截至 2018 年 5 月 6 日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前),系持股 5%以上股东,从而构成公司关联方。李宗松 持有公司股份系其参与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所致。李宗松成为公司股东以来, 未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除依法行使其股东权利外,未参与公司 的任何经营管理决策,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及经营决策未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前次交易及意向金支付系两家上市公司法人之间根据公司战略发展 需求,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独立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后的交易行为, 未受到交易对方为关联方的影响。 第9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2.交易意向金的支付不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经逐一比较,本次交易意向金的支付不属于上述禁止情形,不构成关联方 资金占用。 (三)意向金收回情况 2018 年 8 月 23 日,东方日升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了前次收购交易的相关议案 后,公司即督促延安必康及时退还交易意向金。2018 年 8 月至今,公司安排相 关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与延安必康进行接洽沟通交易意向金的退还事宜,采取的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邮件、信件、告知函、律师函等。 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现金 方式收购九九久科技 12.76%股权议案,交易作价 35,000.00 万元。公司前次向转 让方支付的交易意向金 38,000.00 万元中的等额部分 35,000.00 万元直接转换为 第 10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五、最近一期末其他应收款除前述应收意向金外的其余应收款项主要内容, 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最近一期末,东方日升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8 年 9 月 30 日 占比 保证金 19,089.20 24.13% 其中:合作建设电站款项 5,425.71 6.86% 合同履约保证金 5,060.60 6.40% 融资租赁保证金 4,762.41 6.02% 海关保证金 2,471.77 3.12% 招投标保证金 1,132.61 1.43% 光伏贷款保证金 100.00 0.13% 其他 136.09 0.17% 应收退税款 2,074.99 2.62% 备用金等 1,604.03 2.03% 股权转让款 / 意向金 58,679.89 74.19% 其中:收购九九久科技意向金 38,000.00 48.04% 出售 Growland Marco Pty Ltd 19,306.14 24.41% 出售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 1,373.75 1.74% 有限公司 应收股利 924.40 1.17% 其他 915.26 1.16% 减:坏账准备 4,190.56 5.30% 合 计 79,097.19 100.00% 最近一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主要由股权转让款及意向金以及日 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保证金构成。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其他应收款占营业收入及总资产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8.09.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其他应收款 79,097.19 57,226.58 43,722.33 22,491.88 第 11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单位:万元 2018.09.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营业收入 684,127.33 1,145,175.88 701,675.47 525,944.20 占营业收入比重 11.56% 5.00% 6.23% 4.28% 总资产 1,794,649.14 1,651,104.21 996,465.54 848,643.94 占总资产比重 4.41% 3.47% 4.39% 2.65% 最近一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占当期营业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占比较高,主要 是由于向延安必康支付 38,000.00 万元股权转让意向金影响,扣除该因素后,其 他应收款占各期营业收入以及总资产的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09.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扣除 3.8 亿意向金后其他应收款 41,097.19 57,226.58 43,722.33 22,491.88 营业收入 684,127.33 1,145,175.88 701,675.47 525,944.20 扣除 3.8 亿元意向金后占比 6.01% 5.00% 6.23% 4.28% 总资产 1,794,649.14 1,651,104.21 996,465.54 848,643.94 扣除 3.8 亿元意向金后占比 2.29% 3.47% 4.39% 2.65% 由上表可见,扣除向延安必康支付 38,000.00 万元股权转让意向金的因素后, 经调整后的其他应收款无论是总金额还是占营业收入及总资产的比例均较过往 年度基本持平或降低,报告期内整体波动较小。 经核查本所认为:(1)公司收购该公司股权存在合理的和充分的原因,九 九久科技与公司在业务上存在良好的协同效应。(2)本次收购定价依据具有合 理性,最终定价合理、公允,本次收购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联方收购已经充分履行了相关程序、信息披露充分、符合法律规定。(4) 缴纳转让意向金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目前东 方日升公司已经在积极催收该意向金。(5)公司最近一期末其他应收款具有合 理性。 三、关于《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的问题 4: 2018 年 1-9 月,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请申请人补 充说明:(1)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影响公司业绩下滑的因素 第 12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是否消除,公司经营环境是否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本次 募投项目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2018 年 5 月《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 关事项的通知》是否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影响公司业绩下滑的因素是否 消除,公司经营环境是否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2018 年前三季度,公司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21,159.28 万元,较 2017 年同期实现净利 润大幅下降 55.05%。2018 年前三季度及 2017 年同期利润构成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 684,217.33 747,612.19 -63,394.86 营业成本 571,510.05 610,677.13 -39,167.08 毛利率 16.46% 18.32% -1.86% 营业毛利 112,707.28 136,935.06 -24,227.78 净利润 21,159.28 47,069.59 -25,910.31 由上表可见,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大幅下滑主要是由于毛利下降造 成。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 21,159.28 万元,较 2017 年同期下降 25,910.31 万元;2018 年前三季度综合毛利率为 16.46%,较 2017 年同期的 18.32% 减少了 1.86 个百分点;2018 年前三季度实现毛利 112,707.28 万元,较 2017 年 同期下降 24,227.78 万元。 2018 年前三季度及 2017 年同期,公司主营务业毛利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项目 毛利差异 收入 成本 毛利 收入 成本 毛利 太阳能电池组 488,315.62 432,923.49 55,392.13 459,917.71 396,336.15 63,581.56 -8,189.43 件 第 13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单位:万元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项目 毛利差异 收入 成本 毛利 收入 成本 毛利 太阳能电站 100,523.70 68,786.27 31,737.43 103,428.24 78,840.86 24,587.38 7,150.05 EPC 及运营 光伏电池封装 63,823.46 53,631.71 10,191.75 65,468.20 54,537.31 10,930.89 -739.14 胶膜(EVA 等) 光伏建筑一体 - - - 28,406.41 18,925.05 9,481.36 -9,481.36 化示范项目 其他 22,132.69 15,797.15 6,335.54 49,671.20 34,099.38 15,571.82 -9,236.28 主营业务收入 674,795.47 571,138.62 103,656.85 706,891.76 582,738.75 124,153.01 -20,496.16 合计 注:公司其他类收入主要包括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灯具、LED 灯具、光伏系统及辅助 光伏产品、电费等光伏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 由上表可知,电池组件毛利下降、减少了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收入、 以及其他业务毛利减少是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与 2017 年同期相比营业毛利出 现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 1.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务毛利较去年同期减少原因分析 2018 年前三季度及去年同期,公司太阳能电池组件销售情况如下所示: 项目 2018 年前三季度 2017 年前三季度 变化情况 组件销量(MW) 2,291.84 1,797.01 增长 494.83MW 销售金额(万元) 488,315.62 459,917.71 增长 28,397.91 万元 销售单价(元/瓦) 2.13 2.56 降低 0.43 元/瓦 2018 年前三季度,公司销售电池组件 2,291.84MW,较 2017 年前三季度 1,797.01MW 增长 27.54%,实现销售收入 488,315.62 万元较 2017 年同期增长 28,397.91 万元。在销售规模及销售收入均呈现增长的情况下,公司电池组件毛 利降低的根本原因系因政策及市场波动致使组件销售单价降低所致。 2017 年至报告期末以来,市场平均电池组件销售价格如下图所示: 第 14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数据来源:wind 咨询,晶硅光伏组件(周平均价),美元/瓦(不含税) 通过上图可知,2017 年至 2018 年第三季度末,光伏组件步入了连续的价格 下行通道,尤其是“531 光伏新政”之后市场组件价格出现明显下跌。在销售端 价格下行的同时,组件制造端虽然核心原材料硅片(约占成本的 50%)价格也 同样随行就市出现下滑,但是除了硅片以外的其余重要原材料,如银浆、EVA 胶膜、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氢氟酸、盐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等大宗商品 (约占成本的 30%)的价格并未受到“531 光伏新政”的影响而产生重大调整, 故而形成了组件销售价格下跌程度超过成本下跌程度的局面,最终导致毛利降 低。 2.2018 年未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收入原因分析 2013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东方日升关于全资子公司 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议案》。该议案 内容为:通过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升香港使用自有资金 3,000 万澳元对其全资子 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澳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澳洲”)进行投资, 该笔投资全额用于日升澳洲向其控股子公司 Golden Sunrise Developments Pty Ltd (以下简称“Golden Sunrise”)进行投资,投资完成后,Golden Sunrise 的股本 总额为 3,500 万澳元,日升澳洲持有的股份比例为 92.14%,并最终由 Golden Sunrise 从事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Marco Melbourne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于 2014 年 9 月正式开工建设,并于 2016 年 12 月竣工,在 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实现出售及转让。2017 年前三季 度,公司确认了光伏建筑一体化收入 28,406.41 万元,对应毛利 9,481.36 万元。 第 15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项目转让后公司暂未进一步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业务,故该类业务对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收入和毛利未有贡献。 3.其他业务毛利降低的原因分析 在“531 光伏新政”后,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加快对其他非战略业务的调整, 故而其他业务收入规模呈现下降态势,相应伴随了毛利额的减少。 综上所述,太阳能电池组件毛利额减少 8,189.43 万元、2017 年产生光伏建 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毛利额 9,481.36 万元以及其他业务毛利减少 9,236.28 万元是 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营业毛利较去年同期下滑的主要原因,最终导致了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较去年同期净利润下滑 25,910.31 万元。 (二)影响公司业绩下滑的因素已经基本消除 1.光伏组件市场价格跌势减缓 2018 年三季度末以来,光伏组件价格尤其是单晶组件的价格已经筑底回升, 根据 PV InfoLink 统计数据,光伏组件市场平均售价走势如下所示: 数据来源:PV InfoLink 第 16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由上图可见,2018 年三季度末至今,电池组件市场价格已经基本持稳,此 外高效单晶组件的市场价格出现回升并且得以保持,较 2018 年前三季度组件价 格大幅下滑的趋势而言,下跌的趋势已经实现抑制并得到一定正向上升。 2018 年四季度以来,公司电池组件业务的盈利能力得到增强:公司 2018 年 第四季度组件单瓦毛利达到 0.2696 元/瓦,较 2018 年前三季度上升 11.54%: 比率 2018 年第四季度 2018 年前三季度 组件销量(MW) 1,089.12 2,291.84 销售金额(万元) 203,728.63 488,315.62 销售成本(万元) 174,362.88 432,923.49 单瓦毛利(元) 0.2696 0.2417 注:公司上述太阳能组件的销量以及销售金额不包含自用组件。 在销售单价上升的同时,2018 年四季度公司电池组件业务及主营业务综合 毛利率均出现一定幅度提升,因 531 光伏新政带来的组件市场价格下跌对公司 盈利能力的影响已经逐渐减弱: 项目 2018 年第四季度 2018 年前三季度 变动幅度 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 21.34% 15.36% 上升 5.98% 电池组件业务毛利率 14.41% 11.34% 上升 3.07% 2.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推广力度,拓展产品市场 东方日升公司积极推广海外市场,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海外业务收入分 别为 14.48 亿元、26.44 亿元、51.53 亿元以及 35.71 亿元,占比分别达到了 27.53%、 37.68%、44.99%和 52.20%,过去三年公司在境外的营业收入无论是规模还是占 比均呈上升趋势,公司的海外业务拓展得到了显著成果。 3.加强技术研发能力,提升产品核心技术指标 在当前各种电池技术迭代更新的环境下,公司持续加大了研发力度。2018 年前三季度公司发生研发费用 12,433.26 万元,较 2017 年同期提升超过 20%, 相应研发成果显著。公司目前已掌握超过 22%高效电池技术,如 P-PERC/P 型和 N 型接触钝化技术/异质结电池技术,以及半片、叠瓦、多主栅、双面双玻、高 第 17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反背板等多项新型组件技术。截至 2018 年第三季度末,公司共拥有发明专利 2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25 项、外观设计专利 31 项。2019 年 1 月,经德国 tuv 南德 公司第三方权威认证,公司打破 perc 组件光电转化效率世界记录,将 perc 组件 效率提升到 21%。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光伏组件市场价格已经基本持稳, 且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拓展产品市场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影响公司业 绩下滑的因素已经基本消除。 (三)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近年来国家多次调整相应政策,但整体看来,历次调整都有明确的引导方 向,包括: 1.控制光伏发电总体规模,防止行业无序增长 2018 年 4 月 24 日,国家能源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一季度能源生产 运行情况,国家能源局相关领导在会上表示:我国光伏发电发展的重点已经从 提高规模转到提质增效、推进技术进步上来,要把更多精力放到推进技术进步、 降低发电成本、减少补贴依赖,从严控制发展规模,提高光伏发电运行质量, 推动行业有序、高质量发展。 2018 年 5 月 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531 光伏新政”),提出合理 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暂不安排 2018 年普通光伏电站建 设规模,安排 10GW 左右规模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及时下达“十三五” 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视发电规模控制情况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 设,鼓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出台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接网消纳条件和 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各类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 2.提高光伏发电转换效率,促进技术进步 自 2015 年起,国家能源局联合有关部门提出了实施光伏发电“领跑者”计 划和建设“领跑者”基地,通过市场支持和采用先进技术试验示范,以点带面, 加速技术成果向市场应用转化和推广,加快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 第 18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最终实现平价上网。截至目前,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三批,共 21 个“领跑者”基地的招标项目(2017 年大同二期“领跑者” 基地与 2015 年大同一期合并计算),相关情况如下: 基地 规模 批次 指标要求 数量 (GW) 第一批 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 1 1 (2015 年) 效率分别达到 16.5%和 17%以上 第二批 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 8 5.5 (2016 年) 效率分别达到 16.5%和 17%以上 2017 年应用领跑基地采用的多晶硅电池组件和 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应分别达到 第三批 13 6.5 17%和 17.8%以上;技术领跑基地采用的多晶硅 (2017 年) 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应 分别达到 18%和 18.9%以上 目前国家对光伏“领跑者”基地建设仍持积极支持的态度,“531 光伏新政” 提出“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表明光伏发电“领跑者”基地仍是 未来我国光伏行业的发展重心之一。2018 年 11 月 1 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的民 营企业座谈会上,也提到“531 光伏新政”对行业影响太大,且制定过程较为仓 促,并明确表示将进一步支持光伏行业发展。 2018 年 3 月 1 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 年本)》。 对比新旧版本规范条件的要求,工信部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光伏制造企业提出更高要求。部分涉及生产能耗、技术指 标规范条件对比如下: 项目 2018 年本 2015 年本 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 小于 50 千瓦时/千克 小于 55 千瓦时/千克 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项目综合电耗 小于 80 千瓦时/千克 小于 100 千瓦时/千克 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项目综合电耗 小于 9 万千瓦时/MWp 小于 10 万千瓦时/MWp 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电池 不低于 19% 不低于 18.5% 最低光电转换效率 新建和改扩建单晶硅电池 不低于 21% 不低于 20% 最低光电转换效率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国家相关部门更加注重光伏行业发展的质量,通过 政策调整引导新建项目符合更高的行业标准。 第 19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3.逐步降低国家补贴,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平价上网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光伏行业发展阶段、 投资成本、区域差别、补贴程度及税收政策等因素适时调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并对不同国内运营项目实施不同的售电电价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提高资源合理配置水平。虽然近年来国家多次调整电价政策,但整体看历次调 整都是在综合考虑光伏行业发展阶段、投资成本、项目收益情况后作出的,基 本原则是既保证项目收益促进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又引导企业积极降低光伏项 目建设成本,倒逼行业快速实现平价上网,有利于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 展。关于光伏电站历年调整补贴额度的相关政策变化情况如下: 时间 文件名 政策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标杆上网电价:一类地区 0.90 元/KWH,二类地区 关于发挥价格杠 0.95 元/KWH,三类地区 1.0 元/KWH 2013 年 8 月 杆作用促进光伏 -分布式电站:补贴 0.42 元/KWH 产业健康发展的 -调整范围:2013 年 9 月 1 日后备案,或者 2013 年 通知 9 月 1 日前备案并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前投运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标杆上网电价:一类地区 0.80 元/KWH,二类地区 关于完善陆上风 0.88 元/KWH,三类地区 0.98 元/KWH 2015 年 12 月 电光伏发电上网 -调整范围:2016 年 1 月 1 日后备案,或者 2016 年 标杆电价政策的 1 月 1 日前备案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投运 通知 -标杆上网电价:一类地区 0.65 元/KWH,二类地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 0.75 元/KWH,三类地区 0.85 元/KWH 关于调整光伏发 2016 年 12 月 -调整范围:2017 年 1 月 1 日后备案,或者 2017 年 电陆上风电标杆 1 月 1 日前备案并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投运(光 上网电价的通知 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标杆上网电价:一类地区 0.55 元/KWH,二类地区 0.65 元/KWH,三类地区 0.75 元/KWH(对于村级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伏扶贫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 KWH 加 0.1 元) 关于 2018 年光伏 2017 年 12 月 -分布式电站:普通项目补贴 0.37 元/KWH,分布式 发电项目价格政 扶贫项目补贴 0.42 元/KWH 策的通知 -调整范围:2018 年 1 月 1 日后备案,或者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备案并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投运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标杆上网电价:一类地区 0.50 元/KWH,二类地区 财政部、国家能源 0.60 元/KWH,三类地区 0.70 元/KWH(扶贫项目标 2018 年 5 月 局关于 2018 年光 杆电价保持不变),暂不安排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 伏发电有关事项 站建设 的通知 -分布式电站:普通项目补贴 0.37 元/KWH, 2018 第 20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时间 文件名 政策内容 年度安排 1,000 万千瓦左右规模用于支持分布式光 伏项目建设 -调整范围:2018 年 5 月 1 日起 2019 年 1 月 7 日,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下发平价上网通知,根据该平 价上网通知,国家将积极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具体包 括:(1)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 价上网试点项目,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 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2)由省级政府能 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 建设规模限制;(3)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保障优先发 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4)鼓励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 得合理收益补偿;(5)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等措施等等。 4.国家相关政策变化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 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国家相关部门适时调整光伏发电上网规 模、抬高转换效率指标、降低上网补贴金额,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提 高资源合理配置水平。虽然国家相关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中,但是并未对公司生 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短期来看,“531 光伏新政”使得国内普通装机总量从 53GW 减少到 44GW, 下游需求量的减少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组件的销售价格也出现下降,但 2018 年下 半年开始,公司主要原材料电池片的价格也开始下降,未来公司毛利率下滑趋 势将有所放缓。 长期来看,在补贴下调及补贴范围受限的新政策指引下,单位系统效率和 成本将成为企业市场致胜的关键因素,促进企业提升自身的产品性价比优势和 生产成本控制能力。“531 光伏新政”将会淘汰一批组件领域的落后企业,实现 行业优胜劣汰。 综上所述,市场经营环境以及发展前景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生产经 第 21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营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下滑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下滑主要受太阳能电池组件毛利额减少、2017 年存在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毛利以及其他业务毛利减少所致,未来光伏建 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及其他业务对公司主营业务及毛利的影响将降低。而电池组 件市场价格下行不会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澳洲 Merredin Solar Farm 132MW 光伏 电站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2.5GW 高效太 阳能电池与组件生产项目的收入及效益时,已经对价格波动做好充分预估。 根据 PV InfoLink 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9 年 1 月 9 日,市场单晶电池组件价 格与公司预测的 2.5GW 高效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生产项目销售价格对比如下: 产品类型 市场平均价格(元/瓦)(不含税) 285W 单晶组件 1.65 305W 单晶组件 1.84 310W 单晶组件 1.92 2.5GW 高效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生产项目(达产期) 1.62 由上表对比可见,公司以 1.62 元/瓦的单价测算 2.5GW 高效太阳能电池与 组件生产项目的收入及效益,充分考虑了未来平价上网后光伏组件价格可能继 续下降的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下滑情况主要由于受太阳能电池组 件毛利额减少、2017 年存在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毛利以及其他业务毛利减 少导致,且该因素已经基本消除,本次 2.5GW 高效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生产项目 在效益测算过程中使用的预估售价谨慎,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下滑情况 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2018 年 5 月《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否对公司经营 及本次募投项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 22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2018 年 5 月 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自 2018 年 6 月起各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 上网电价、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各下调 5 分(符合一定条件的扶贫电站除 外),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 电量度电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 0.32 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光伏扶贫项目电价补贴 不变。同时,为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暂不安排 2018 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安排 10GW 左右规模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及 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视发电规模控制情况有序推进光 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鼓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出台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 据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各类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发 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所有普通光伏 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降价后 的标杆上网电价。 (二)《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司经营情况及本次募 投项目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31 光伏新政”的出台导致国内市场短期需求经受了较大冲击,新增装机 规模出现一定下滑,但从行业整体发展来看,将有利于推动企业通过降本增效 提高发展质量,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升级,降低发电成本,减少补贴 依赖,从而加速平价上网目标的实现。同时“531 光伏新政”也将加快行业优胜 劣汰以及落后产能淘汰的进程。有利于引导光伏产业由依靠国家政策扩大规模 的发展阶段转变到通过提质增效、技术进步逐步摆脱补贴并由市场驱动发展的 新阶段,从而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有序、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东方日升公司积极推广海外市场,逐步拓展了印度、德国、南美、日本、 澳洲、东欧等全球市场,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海外业务收入分别为 14.48 亿元、 26.44 亿元、51.53 亿元以及 35.71 亿元,占比分别达到了 27.53%、37.68%、44.99% 和 52.20%,过去三年公司在境外的营业收入无论是规模还是占比均呈上升趋势, 公司的海外业务拓展得到了显著成果。 第 23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截至目前,东方日升公司已向巴西、澳大利亚、德国、智利、墨西哥、意 大利、罗马尼亚、加蓬、保加利亚、日本、美国、英国、奥地利、比利时、捷 克等世界范围内的诸多国家和地区输出了地面电站项目或分布式屋顶项目。 东方日升公司本次募投项目 2.5GW 高效太阳能电池与组件项目未来投产 后,能进一步扩充产能,充分发挥高效电池的规模效应,扩大市场占有率; 综上所述,“531 光伏新政”对公司短期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目 前该等影响已经逐渐消除,2018 年四季度公司电池组件业务及主营业务综合毛 利率均出现一定幅度提升,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变化,未对公司生产经营 和持续盈利能力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认为:(1)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主要系受市场环境影响导致的 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滑所致,目前影响公司业绩下滑的因素已经基本消除。公 司经营环境未发生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净利润 下滑的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2018 年 5 月 《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目前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关于《反馈意见》“二、一般问题”的问题 1: 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增长,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金额为 28.9 亿元,金额较高,且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公司最近一期末长期应收 款余额为 79,035.36 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金额逐年提高且 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较大回款风险,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 分合理。(2)长期应收款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形,相关减值 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应收账款金额逐年提高且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较大回 款风险,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一)应收账款金额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第 24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报告期内,东方日升公司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12.31 / 2016.12.31 / 2017.12.31 / 2018.09.30 / 项目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三季度 应收账款 236,393.78 255,801.95 269,593.86 288,551.63 营业收入 525,944.20 701,675.47 1,145,175.88 684,127.33 应收账款占比 44.95% 36.46% 23.54% 42.18% 公司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增长主要是受销售规模扩大原因所致,报告期内各 期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至 2017 年应收账款金额逐年提高,主要因销售迅速增长所致 2015 年以来,东方日升公司不断扩大光伏组件产能及出货量,2015 年至 2017 年,公司分别实现组件外销规模达到 1,246.04MW、1,343.20MW、2,806.45MW, 复合增长率达到 50.08%,并在 2017 年进入全球前十大组件出货商之列。 随着销售规模的增加,应收账款的金额呈现增长态势:2015 年至 2017 年, 公司应收账款金额逐年提高,分别达到了 23.6 亿元、25.58 亿元、26.96 亿元, 但是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得到了有效控制并逐渐降低,从 2015 年度的 44.95%下降至 2017 年底的 23.49%,保持了良好态势。 2.2018 年三季度末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主要受季节性因素影响 2018 年三季度末,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上升至 42.18%,报告期内 各年三季度末,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15.09.30 / 2016.09.30 / 2017.09.30 / 2018.09.30 / 项目 2015 年三季度 2016 年三季度 2017 年三季度 2018 年三季度 营业收入 292,741.88 417,599.73 747,612.19 684,127.33 应收账款 187,408.77 241,692.84 284,736.39 288,551.63 应收账款占比 64.02% 57.88% 38.09% 42.18%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各年三季度末,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总 体而言呈现下行态势,与各年度的表现趋势相同。但与各年年末情况相比,应 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主要是由于行业存在一定季节性特征:一方面, 第四季度的销售额相对其他季度较高;另一方面,在临近年末之际的回款情况 较优,两项因素综合影响导致全年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相较三季度情况而言更 第 25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优。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金额逐渐提高主要是受销售收入增长影响所 致,公司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该现象与报告期内各年度第三季度末 情况以及变动趋势保持一致,主要是受季节性因素影响所致。 (二)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525,944.20 701,675.47 1,145,175.88 684,127.33 应收账款 265,486.74 293,279.42 318,121.58 346,797.68 其中:一年以内 219,012.17 172,845.55 170,573.53 190,316.26 一年以上 46,474.57 120,433.87 147,548.06 156,481.43 坏账准备 29,092.97 37,477.47 48,527.72 58,246.06 应收账款净额 236,393.78 255,801.95 269,593.86 288,551.63 期末应收账款占收入比 44.95% 36.46% 23.54% 42.18% 公司根据市场供需变化及客户的不同,采取了较为灵活的信用政策。例如, 在光伏市场较为火热、光伏组件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现款现货、预付 款+提货前付尾款等信用政策。对于国外客户,公司一般采取开立信用证作为 履约担保的信用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根据客户情况、市场行情,并结合公司的授权体系, 采取对每个客户、每笔订单的信用政策逐一进行审批的制度。 目前,1 年以内应收账款回款均正常;1 年以上应收账款对应的销售业务主 要形成于 2016 年上半年光伏市场行情相对平稳时,其中:(1)应收海外客户 款项主要有 Neety International、Neety Euro Asia Solar Energy、N-CONCEPT MANUFACTURING LIMITED、GLOBAL PARTNER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等客户, 由于相关项目建设周期长,相关光伏电站尚未建成,暂时未取得融资,因此暂 未还款,目前,公司与这些客户的交易仍正常;(2)应收国内客户款项主要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物资销售分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 司等客户,针对这部分期限较长的应收账款,公司已通过诉讼等方式保障回款 安全。 第 26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三)应收账款不存在较大回款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对比如下: 单位:次 上市公司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三季度 隆基股份 5.37 5.75 5.26 4.93 阳光电源 1.78 1.76 2.02 1.43 特变电工 4.47 4.70 3.89 3.11 协鑫集成 1.71 2.01 2.06 1.73 中来股份 3.17 3.81 5.71 3.24 平均 3.29 3.61 3.79 2.89 东方日升 2.53 2.85 4.36 3.27 注:为方便对比分析,上表计算周转率时 2018 年 1-9 月数据已年化处理。 由上表比较可知,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呈上升趋势,在 2015 年及 2016 年落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2017 年及 2018 年前三季度不断改善, 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同时,为保证应收账款安全完整,公司成立了应收账款清收小组,针对逾 期的一年应收账款,采取了针对性的催收措施,有效加快了应收账款回款速度。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中一年以内应收账款 170,573.53 万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回 169,471.66 万元,占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 99.35%, 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一年以上应收账款 147,548.06 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的 46.38%,一年以上 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 40,932.52 万元,占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的 27.74%。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回 56,148.99 万元,占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的 38.05%。针 对国外重要客户、具有较大规模的经销商的应收款项,东方日升公司主要通过 中信保投保、收取信用证以保证回款安全;针对国内客户期限较长的应收账款, 公司已通过诉讼等方式保障回款安全。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增长,源于销售规模的扩张、以及根据国家 政策调整了内外销结构所致。应收账款不存在较大回款风险。 (四)应收账款相关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1. 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对比: 第 27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1)同行业上市公司关于应收账款属于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 的计提政策对比如下: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 上市公司 计提方法 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 占应收款项余额 东方日升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单独 10%以上、或金额在 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归入相应组合计提 500 万元以上 坏账准备。 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 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 金额为人民币 500 隆基股份 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 万元以上 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 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 500 万元以上应收账 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据 阳光电源 款 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 时,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 收账款为期末余额 特变电工 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大于等于400万元的 应收款项。 期末余额在 1,000.00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 万以上(含)或占应 值,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协鑫集成 收款项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 10%以上的款项。 的应收款项,将其归入相应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占营业收入 10%以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 中来股份 上的款项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同行业上市公司关于应收账款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政策对比: 第 28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账龄 东方日升 隆基股份 阳光电源 特变电工 协鑫集成 中来股份 0-6 个月 5% 0 5% 2% 1% 5% 7-12 个月 5% 5% 5% 2% 1% 5% 1-2 年 10% 10% 10% 5% 15% 10% 2-3 年 20% 30% 30% 20% 50% 30% 3-4 年 50% 50% 50% 30% 100% 100% 4-5 年 80% 100% 80% 50% 100% 100% 5 年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由上表可知,相较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东方日升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 策与行业水平基本保持一致,计提政策具备合理性。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东方日升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较相对较高,具体 情况如下: (3)各报告期同行业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期间 应收 坏账 应收 坏账 应收 坏账 比率 比率 比率 账款 准备 账款 准备 账款 准备 隆基股份 17.20 0.12 0.70% 23.58 0.59 2.49% 40.53 1.28 3.15% 阳光电源 32.97 2.46 7.45% 41.13 3.50 8.50% 55.43 4.97 8.97% 特变电工 93.90 5.86 6.24% 88.43 5.92 6.70% 122.03 7.48 6.13% 协鑫集成 55.11 0.15 0.28% 65.21 0.68 1.04% 78.96 2.98 3.78% 中来股份 3.26 0.21 6.34% 4.49 0.27 5.98% 7.56 0.42 5.57% 东方日升 26.55 2.91 10.96% 31.81 4.85 15.25% 29.33 3.75 12.78% 根据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政策对比,东方日升公司坏账计提比例处 于行业中游水平,据此判断东方日升公司坏账准备政策处于合理区间,相关减 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增长,源于销售规模的扩张、以及根据国家 政策调整了内外销结构所致。应收账款不存在较大回款风险,相关减值准计提 充分合理。 第 29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长期应收款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形,相关减值准备 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长期应收款由东方日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出业务、委托贷款以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组成,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长 期应收款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长期应收款 融资租出业务 78,101.64 委托贷款 533.72 保证金 400.00 合计 79,035.36 东方日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为东方日升之 全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的咨询及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 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向光伏电站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开展 业务过程中,均通过资产抵押、项目公司股权质押、项目公司股东保证、项目 公司收费权质押等方式保证融资租赁款安全性,保全措施可以覆盖风险敞口, 不需计提坏账准备。 委托贷款是东方日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农民个人三方 协议形成的屋顶发电项目的委托贷款,单笔金额较小,且以相关发电收费账户 进行质押,相关发电资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 香溢融资租赁的保证金是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华融金融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抵扣最后一期租金,因为不 存在可收回风险,无须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长期应收款产生于光伏电站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放宽 信用期的情形,鉴于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保全措施,长期应收 款可收回性较高,不存在相关减值迹象。 第 30 页 大华核字[2019]000452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 状况稳健,不存在明显的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公司长期应收款主要系应收融资租赁款,不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形,相关减值 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第 3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