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2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公司神木市神光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神光新能源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及主
营业务的开展,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范围内,神光新能源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
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担保。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公司五莲京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五莲京科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担保
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五莲京科目
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公司此次担保的对象日升香港为公司全资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
目前日升香港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认为其具有
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
(四)关于公司为全资公司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日升义乌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及主营
业务的开展,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
围内,日升义乌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
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担保。
(五)关于公司为全资公司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乌海宁升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及主营
业务的开展,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
围内,乌海宁升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
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 史占中 杨淳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