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9-04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周一) 上午 10:00 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日 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 18 名股东,代表 股份 281,785,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60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 13 名股东,代表股份 279,178,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72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5 名,代表股份 2,606,6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8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神木市神光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065,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98%;反对 1,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18,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742%;反对 1,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五莲京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065,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98%;反对 1,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18,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742%;反对 1,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065,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98%;反对 1,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18,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742%;反对 1,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065,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98%;反对 1,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18,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742%;反对 1,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065,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98%;反对 1,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18,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742%;反对 1,7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