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日升”、“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公司池州市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池州宁升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担保
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池州宁升目
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二、关于为全资公司池州瑞升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池州瑞升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担保
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池州瑞升目
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三、关于为全资公司宁升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宁升扬州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及主营
业务的开展,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
围内,宁升扬州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
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担保。
四、关于为全资公司芮城县宝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芮城电力的担保,主要是为继续支持芮城电力经营业务的开
展,进一步增强其自身融资能力与资金周转能力,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全资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芮城电力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
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五、关于为全资公司尤科斯50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公司 YUKSES 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海外光伏电站业务的快
速开展,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YUKSES 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
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 史占中 杨淳辉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