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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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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议决议。
3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宁波市。                  会的地点为宁波市。
4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                    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下列情形,股东大会不得解除其职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务: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事的情形;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5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工作;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1/2。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6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决定除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事项;决定除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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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