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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管
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
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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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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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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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内申报辞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到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
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
算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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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
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处罚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管理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