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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参股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2021-06-1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参股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出售参股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公司转让所持有的 12.76%江苏九九久股权将有利于公司的资金回笼,
增加公司运营资金,更好的支持公司主业经营的发展。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部署和实际
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霍佳震                   陈   柳                       吴    瑛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