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2-089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95,000 万 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包含本数)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660,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3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 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 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2,4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4,712 万元;本次 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2,400 万元,实际担保 余额为 4,712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升电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46,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3,654.24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电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74,50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23,654.24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升宁波”)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后, 公司累计为日升宁波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0,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 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19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 号 1 号楼三楼(自 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6、营业范围: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 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 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综上宁波双一力系公司控股公司。 8、鉴于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为境外企业且公司对宁波双一力在经营管理、 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有绝对控制权,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 因此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9、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2-3-31(未经审计) 2021-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742,451,131.58 374,243,462.08 负债总额 687,621,036.10 324,723,777.09 净资产 54,830,095.48 49,519,684.99 财务指标 2022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1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6,831,155.47 280,250,508.48 利润总额 5,310,410.49 -14,216,593.02 净利润 5,310,410.49 -14,216,593.02 (二)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26 日 3、注册地点:宁海县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东三楼 4、法定代表人:仇成丰 5、注册资本:50,000 万人民币 6、营业范围:太阳能电站、电力的建设、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太阳能发 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 服务,太阳能电池组件、户用终端系统、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元器件、电光源销售, 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7、股权结构: 8、日升电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电力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2-3-31(未经审计) 2021-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65,770,863.49 3,282,432,824.64 负债总额 1,649,487,439.79 1,890,907,276.07 净资产 1,416,283,423.70 1,391,525,548.57 财务指标 2022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1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75,287,509.94 1,073,991,453.56 利润总额 40,578,144.54 475,553,252.18 净利润 24,881,522.01 398,111,724.03 (三)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 年 07 月 16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 号(自主申报、一 照多址)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国内贸易代理;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 兴科中路 1 号) 7、股权结构: 8、日升宁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宁波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2-3-31(未经审计) 2021-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823,948,861.52 97,628,292.23 负债总额 790,836,689.41 75,378,457.10 净资产 33,112,172.11 22,249,835.13 财务指标 2022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1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89,928,622.65 12,053,573.48 利润总额 -9,637,663.02 -7,094,525.13 净利润 -9,637,663.02 -7,094,525.13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控股公司宁波双一力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 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公高保字第缑 20220016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宁波双一力和民生 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缑 20220008 号)(以下简 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 10,000 万元,主要内 容如下: 1、债权人 1、乙方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2、债务人 1: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担保人、甲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 1 约定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1”)本金及其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 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 权 1 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 1 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 入本合同 1 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1 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 主债权 1 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 1 项下责任而向乙方 1 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 被乙方 1 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 1 实现债权和 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 本金。 6、担保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 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 1 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 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 主合同 1 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 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 1 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 1 宣布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电力向民生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公高保字第缑 20220017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日升电力和民生银 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缑 20220009 号)(以下简称“主 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 10,000 万元,主要内容如 下: 1、债权人 2、乙方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2、债务人 2: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担保人、甲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 2 约定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2”)本金及其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 执行费、 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 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 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 除主债权 2 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 2 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不计入本合同 2 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2 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 金、主债权 2 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 2 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 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 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6、担保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 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 2 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 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 主合同 2 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 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 2 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电力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 22301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3”),为日升电力向 兴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 18,000 万元,主要内容如 下: 1、债权人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2、债务人 2: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 3 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 3 与债务人 2 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 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其中,“分合同”指债务人 2 根据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在债权人 3 确定的授信 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各类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时双 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3”)金额、主债权 3 清偿期 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额度授信合同为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与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总 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合同形式不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体现为开证申请 书、押汇申请书、合同、协议等债权人认为合适的方式。总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 如有不符,以分合同为准。 (2)保证范围 1)本合同 3 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3 依据主合同 3 约定为债务人 2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 2 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 3 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 3 对债务人 2 已经存在的、本合同 3 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 3 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 3 为债务人 2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 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 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 3 对债务人 2 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 3 因债务人 2 办理主合同 3 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 3 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 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 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 3 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 3 或行 使本合同 3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 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 3 项下债权人 3 对债务人 2 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 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2)如单笔主合同 3 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 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 3 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 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 3 与债务人 2 就主合同 3 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 3 下的各笔融 资按本合同 3 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 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3 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3 向债务人 2 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3 垫付款 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 3 为债务人 2 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 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为控股公司日升宁波向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重庆鈊渝”)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与重庆鈊渝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鈊渝租赁【2022】回字 0051 号-保 00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4”),为日升宁波 和重庆鈊渝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鈊渝租赁【2022】回字 0051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 10,000 万元。本合同 4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4: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 3: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担保范围: (1)本合同 4 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 4 项下的租金、代垫费用、留购名 义价款、保证金,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 费用等。 (2)债权人 4 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 4 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 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3)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租赁利率风险。如果债权人 4 根据主合同 4 的约 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租赁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 3 应偿还的租金、违约金等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4)如主合同 4 约定的租赁期限因起租日或购买价款的支付次数、支付时 间等因素导致期限变更或者延长的,保证人同意仍按照本合同 4 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5)保证人知晓主合同 4 内容,对租赁财产及其价值等无异议。主合同 4 项下租赁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要素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保证人 依据本合同 4 承担保证责任。 (6)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 4 或行使 本合同 4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或仲裁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 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 4 按照主合同 4 或本合同 4 的约定宣布,或发生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事由致使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 4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3)债权人 4 与债务人 3 就主合同 4 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主债务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中,公 司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10,000 万元人民币(以 2022 年 6 月 16 日的汇率计算,含本次担保);公司为日升电力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28,000 万元人民币(以 2022 年 6 月 16 日的汇率计算,含本次担保);公司为日升宁波 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10,000 万元人民币(以 2022 年 6 月 16 日的汇率计算, 含本次担保)。 截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2,165,078.68 万元人民币(以 2022 年 6 月 16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1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73.24%和 255.33%;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452,360.23 万元人 民币(以 2022 年 6 月 16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1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 资产的比例为 15.30%和 53.3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