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02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95,000 万元, 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包含本数)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660,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3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 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 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80,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43,000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90,00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143,00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28 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 325 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60,000 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 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2-9-30(未经审计) 2021-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7,822,150,078.09 5,930,763,494.32 负债总额 6,833,012,371.59 5,201,942,834.16 净资产 989,137,706.50 728,820,660.16 财务指标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1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8,240,106,234.35 3,036,714,128.16 利润总额 268,505,815.41 -71,069,555.62 净利润 260,317,046.34 -71,069,555.62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龙蟠路支行 (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与徽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为: 2023 年高保字第 24105002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日升安徽和徽商银行签 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授信字第 241052023002)(以下简称“主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合 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龙蟠路支行 2、债务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担保人、甲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 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 师费、公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 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 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中,公 司为日升安徽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101,000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3 月 3 日的汇率计算,含本次担保)。 截至 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2,336,622.74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3 月 3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1 年 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79.04%和 275.5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600,818.09 万元人民 币(以 2023 年 3 月 3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1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 的比例为 20.32%和 70.8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