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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039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95,000 万
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包含本数)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660,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3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
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03,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39,500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93,50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139,50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28 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 325 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60,000 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
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2-9-30(未经审计)       2021-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7,822,150,078.09            5,930,763,494.32
    负债总额                6,833,012,371.59            5,201,942,834.16
      净资产                  989,137,706.50             728,820,660.16
    财务指标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1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8,240,106,234.35            3,036,714,128.16
    利润总额                  268,505,815.41             -71,069,555.62
      净利润                  260,317,046.34             -71,069,555.62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
平银合三部保字 20230320 第 00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安徽和平
安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合三部固贷字 20230320
第 001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人
民币 60,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债务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 1 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本合同 1 担保系为
主合同 1 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担保范围为该部分被担保债务(包括或有
债务)的相应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利息、罚息、复利均按主合同 1 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
权的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
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 1 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
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
折算。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 1 生效日起至主合同 1 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
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 1 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
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
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 1 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
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 1 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
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1 为银行承
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1 为开立担
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1 为开
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
主合同 1 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 1 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
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
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
编号为:平银合三部额保字 20230322 第 00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日升
安徽和平安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合三部综字
20230322 第 001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
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债务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 2 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
主合同 2 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
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 2 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
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
折算。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 2 生效日起至主合同 2 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
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 2 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
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
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 2 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
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 2 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
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2 为银行承
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2 为开立担
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2 为开
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
主合同 2 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 2 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
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
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中,公
司为日升安徽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204,500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汇率计算,含本次担保)。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2,585,964.74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1 年
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87.48%和 304.9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678,107.67 万元人民
币(以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1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
产的比例为 22.94%和 79.9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