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04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95,000 万元, 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包含本数)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660,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3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 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44,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91,986.87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53,00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91,986.87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6 月 12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 599 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陈连峰 5、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 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 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 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义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义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义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2-9-30(未经审计) 2021-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9,421,738,230.45 4,365,185,818.14 负债总额 9,010,629,325.77 4,062,550,847.98 净资产 411,108,904.68 302,634,970.16 财务指标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1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8,816,779,689.09 5,574,421,865.62 利润总额 42,671,908.97 -8,917,503.20 净利润 37,473,934.52 -7,256,157.96 三、合同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 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PAZL0100619-BZ-01)(以下简称“本 合同”),为日升义乌和平安租赁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3PAZL0100619-ZL-01)(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 最高本金为人民币 8,500 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 宜,无需另行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受益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债务人、承租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依据主合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 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 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承租人无 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 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该主合同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承租人增加被担保款项的金额和/或变动被担 保款项的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 引起的应付款项金额等变动除外。 (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 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3)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6、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中,公 司为日升义乌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58,500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4 月 7 日 的汇率计算,含本次担保)。 截至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2,586,112.36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4 月 7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1 年 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87.48%和 304.9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683,135.91 万元人民 币(以 2023 年 4 月 7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1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 的比例为 23.11%和 80.5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