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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2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日升”、“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日升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就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1,570,000.00万元,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
度合计2,609,861.76万元,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345,586.90万元,报告期
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553,107.13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
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
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
    3、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
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现金流情况,是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符合公
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同时,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
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东方日升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
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督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确保了财务报表编制
的真实、公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2)公司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3)公司《东方日升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
陷。


       四、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改善公司融资结构,均衡
股权和债权融资比率,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力,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已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执
行,年度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
可的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



       七、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公司对其
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预计担保额度事项是为
了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运营发展的需要,各被担保方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
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额度申请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



       八、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汇期权业务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汇期权业务是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为
基础,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业务拓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开展任意时点
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190,000万美元(含本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汇期权业
务。


   九、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
异,主要原因为预计金额为可能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的上限,而实际发生额受市场
情况、公司战略规划等因素影响,该差异具备合理性。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
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预计金额是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和未来计划而做出的,是合
理的、必要的。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
的有关规定,对业务的开展起到帮助和支持作用;具体服务项目的费用按独立交
易原则协商确定,定价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
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
经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
循环滚动使用。


    十二、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
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公
司 2022 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霍佳震                  陈柳                    吴瑛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