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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世达: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9  

						法律意见书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第 1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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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意字【2018】第 116 号


致: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委托,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梁永刚、倪文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
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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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11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决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15:00在大连高新园
区火炬路32号B座2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15:00至2018年11月19日
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8年11月19日9:30-11:30和13:00-15:00,公司已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
记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1
月12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现场会议情况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司核查确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有2人,其中1人出席现场会议,另外1人通过网络投
票进行表决,均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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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8,73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8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洪家新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即:1、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2、审议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
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并提供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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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所有
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永刚
                                               倪文娟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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