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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世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2-01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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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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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 1 月 16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
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2)2019 年 1 月 17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
况(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公司联系方式等。同
日贵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所涉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 日下午 15 点在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
32 号 B 座 20 层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2019 年 2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下午 15:00 至 2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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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不存在对审议议案进行修
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况。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
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38,730,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814%。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2,7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股东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
表。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现场及网络)共 2 人,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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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 12,7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现场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
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
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上海易维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38,7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反对 2600 股;
弃权 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00
股;反对 260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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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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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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