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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聆达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12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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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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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18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审议
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0 年 4 月 21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
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
以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和公司联系方式等。同日贵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所涉相关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3)2020 年 4 月 23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暨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近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聆
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自 2020 年 4 月 23 日起公司证
券简称变更为“聆达股份”,证券代码“300125”保持不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 点 15 分在上海市黄浦区
龙华东路 868 号办公 A2203 上海易世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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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不存在对审议议案进行修
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况。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召开并发布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58,453,26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163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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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
表。

    经查验,上述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中,中小股东(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现场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
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
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8,453,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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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报告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8,453,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报告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8,453,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报告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53,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预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8,453,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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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报告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453,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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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丽丽    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奚正辉   律师                               喻   军   律师




                                                       202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