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1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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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正文 .............................................................................................................................. 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3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5
五、结论意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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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 457 号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登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
议等文件,同时审阅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供公
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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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
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
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表决权、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下午 15:00 在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
室(具体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 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由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
与会议召开日期即 2022 年 9 月 21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
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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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58,453,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
表股份【13,784,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上述人士提
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3 项,其中需要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 3
项,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0 项。上述议案需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的已分
别获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双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柏疆红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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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越
(三)《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监事候选人:刘李娥
2.监事候选人:宫龙龙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相同,不
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
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38,22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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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选举黄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2,233,22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2.02 选举柏疆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2,233,22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2.03 选举徐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2,233,22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2.04 选举张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2,233,22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3.《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刘李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72,233,22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3.02 选举宫龙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72,233,22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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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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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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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负责人: 王有限
经办律师: 杨振伟
经办律师: 方新哲
202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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