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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聆达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1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62 层
                         Tel:(+86 21) 68867180     邮编:201404
                                                www.deheng.com.cn
                                            目录

正文 .......................................................................................... 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3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4


五、结论意见 ............................................................................... 7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6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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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 634 号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登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
议等文件,同时审阅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供公
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6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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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会议

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
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表决权、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15 在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

室(具体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 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由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

与会议召开日期即 2022 年 12 月 21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

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6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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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58,453,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

表股份【6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上述人士提交

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5 项,其中需要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 1

项,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4 项。上述议案需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的已分

别获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一)《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6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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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相同,不
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
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53,2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66,70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0】股;反对股份【6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弃权股份【0】股。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53,2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6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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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66,70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0】股;反对股份【6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弃权股份【0】股。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53,2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66,70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0】股;反对股份【6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弃权股份【0】股。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53,2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66,70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0】股;反对股份【6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弃权股份【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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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53,2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66,70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0】股;反对股份【6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弃权股份【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6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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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负责人:       王有限




                              经办律师:        杨振伟




                              经办律师:        方新哲




                                         202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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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86 21) 68867180     邮编: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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