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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聆达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1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6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

21日下午15:15在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安徽省六安

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1号)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和列席

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58,453,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 3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1 %。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

票6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0股;反对股份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弃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

票6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0股;反对股份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弃权股份0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

票6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0股;反对股份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弃权股份0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

票6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0股;反对股份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弃权股份0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

票6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0股;反对股份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100%;弃权股份0股。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杨振伟律师、方新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

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