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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聆达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1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

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

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

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 号) (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财政部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

项为董事会审议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

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

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

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

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

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

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

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

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

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

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

额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

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

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

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

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

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

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

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

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

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

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
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

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

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公司对“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

整,同时调整比较报表,影响如下表:

                                                                                单位:元
                                                    影响金额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度)    (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度)
在建工程                                                                      -1,544,560.13
固定资产                                    1,667,319.22
存货                                                                           1,544,560.13
未分配利润                                  1,667,319.22
营业收入                                                                      28,494,829.38
营业成本                                     117,647.72                       26,827,510.16

       除上述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