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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富技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18-116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6日以公告
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00;
    ⑵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30日-10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
月30日15:00至2018年10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15号管理总部会议室。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肖鹏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⑴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
份232,692,079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2676%;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⑵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589,7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582%。
    ⑶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4%。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表决,具
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向银行借款及公司为其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73,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299%;反对18,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赫欧向银行借款及公司为其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73,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299%;反对18,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曹元、王千惠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
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