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三)在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 15 号管
理总部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林琳律师、陈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锦富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 2018 年 11 月 13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
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
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在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 15
号管理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3,107,028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85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055,884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
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林 琳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11 月 2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