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2-028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⑵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2 年 4 月 8 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88号人工智能产业园C1-601 管理总部会议室。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⑴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 份95,467,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255%;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4,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⑵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404,7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370%。 ⑶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62,5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85%。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5,031,324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5433 % ; 反 对 43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6%;弃权1,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300股 ,占出 席会议 的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85.7676% ;反对 43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97%;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5,031,324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5433 % ; 反 对 43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6%;弃权1,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300股 ,占出 席会议 的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85.7676% ;反对 43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97%;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5,031,324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5433 % ; 反 对 43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6%;弃权1,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300股 ,占出 席会议 的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85.7676% ;反对 43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97%;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5,031,324 股 , 占 出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5433 % ; 反 对 434,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5%;弃权1,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300股 ,占出 席会议 的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85.7676% ;反对 434,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65%;弃权1,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5,031,424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5434 % ; 反 对 434,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5%;弃权1,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400股 ,占出 席会议 的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85.7709% ;反对 434,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65%;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5,031,424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5434 % ; 反 对 434,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5%;弃权1,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400股 ,占出 席会议 的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85.7709% ;反对 434,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65%;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7、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以资抵债相关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4,865,524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3697 % ; 反 对 600,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3%;弃权1,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1,500股 ,占出 席会议 的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80.3551% ;反对 600,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22%;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4,865,624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3698 % ; 反 对 600,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2%;弃权1,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1,600股 ,占出 席会议 的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80.3584% ;反对 600,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90%;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5,031,424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5434 % ; 反 对 434,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5%;弃权1,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400股 ,占出 席会议 的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85.7709% ;反对 434,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65%;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4,865,624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3698 % ; 反 对 600,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2%;弃权1,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1,600股 ,占出 席会议 的中小 股东所 持股份 的80.3584% ;反对 600,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90%;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孟文翔律师、刘靓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 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