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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富技术: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新余熠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3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新余熠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
对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4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6 年 12 月 13 日,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算云)与苏州
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签署《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与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算云将持有的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算云)15%股权出售给锦富技术,交易对价 5000 万元。你企业是
股权出售方深圳算云的担保方。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深圳算云承诺北京算云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经审
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2,661.50 万元、4,878.75 万元和 8,631.20 万元。如
在业绩承诺期间,北京算云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未能达到上述业绩承诺指标,
则锦富技术有权要求深圳算云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你企业作为担保
方承诺,如回购条款被触发且深圳算云届时未能支付回购款项,你企业将承担由
此导致的锦富技术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款项及逾期利息),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正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北京算云
2017-2018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0 万元、396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锦富技术要
求深圳算云回购其持有的北京算云 15%股权,但深圳算云一直未履行,你企业也
一直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2019 年 10 月起,锦富技术就上述事项多次提请仲裁。
2020 年 12 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终局裁决:深圳算云回购锦富技术持有的
北京算云全部股权,并向公司支付股权价款 5000 万元,你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由于深圳算云和你企业均未在仲裁裁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锦富技术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你企业与深圳算云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2022 年 1 月 10 日,你企业及合伙人与锦富技术签署《和解协议》,约定你
企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你企业 100%合伙份额(价值 4,105.92 万元)转让给锦富
技术,用于履行连带担保责任。截至目前,你企业已完成以资抵债全部手续,并
被锦富技术免除全部债务。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期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
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
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新余熠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熠兆”)系未积
极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受到江苏证监局的监管警示,通过以资抵债后,新余熠兆已
成为公司子公司,公司会加强其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
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有关以资抵债事项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之披露内容《关于签署以资抵债相关协议的公
告》及与之相关的公告。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
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