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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2018-09-14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
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摘要》的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遵循了“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
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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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摘要。
    二、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上市公司层面、嘉联支付层面和激励
对象个人层面。上市公司成面以营业收入作为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反
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是企业成长性的体现。为更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给市场树
立良好企业形象,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计划设置的
公司业绩条件为:2018-2019年的营业收入增长较2017年分别不低于10%、20%。
     嘉联支付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业绩的稳步增长有助于上市公司
整体业绩的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需要完成上
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公司额外设置了嘉联支付2018-2019年的净利润
指标。如下表所示:

                    2018 年                                 2019 年

    基础          低目标       高目标       基础         低目标          高目标

(嘉联支付对 (嘉联支付目 (嘉联支付目 (嘉联支付对 (嘉联支付目 (嘉联支付目标
赌净利润/万 标完成净利润 标完成净利润/ 赌净利润/万 标完成净利润/ 完成净利润/万
    元)       /万元)       万元)        元)         万元)       元)


    9000          13500        18000        10000        20000           27000


  行权比例         50%         100%       行权比例        59%            100%


第 1 行权期标 业绩考核设两档目标,嘉联支付 2018 年目标完成净利润的低目标为 1.35 亿,
     准                                 高目标为 1.8 亿

当嘉联支付 2018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数额大于或者等于高目标,即 1.8 亿,则可 100%行权;

当嘉联支付 2018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数额小于低目标,即 1.35 亿,则不能行权;

当嘉联支付 2018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数额大于或等于低目标且小于高目标,行权比例=(实
际完成净利润数额-9000 万)/(18000 万-9000 万)。


第 2 行权期 业绩考核设两档目标,嘉联支付 2019 年目标完成净利润的低目标为 2 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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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目标为 2.7 亿

当嘉联支付 2019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数额大于或者等于高目标,即 2.7 亿,则可 100%行权;

当嘉联支付 2019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数额小于低目标,即 2 亿,则不能行权;

当嘉联支付 2019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数额大于或等于低目标且小于高目标,行权比例=(实
际完成净利润数额-10000 万)/(27000 万-10000 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上市公司层面、子公司嘉联
层面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通过在原激励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新
增“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使集团公司业绩与子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紧
密结合,确保公司业绩稳定增长,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

     本次新增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相对于 2017 年的营
第一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相对于 2017 年的营
第二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四、     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原激励对象王宏杨等 2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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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故公司对原激励对象王宏杨等 25 人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
行注销,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本次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
的议案》。
     五、     关于注销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原激励对象田爱权等1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故公司对原激励对象田爱权等12人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
注销,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的
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本次注销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
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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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相关事宜意见的签署
页)


     监事:




    梅培培                     钱瑜            张金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