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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0-19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
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及法律法规许
可的其他用途,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也有
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
元(含),且不低于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
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回购方案必要且可行。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蔡艳红                   陈京琳                       何佳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