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8名董事中的2名关联董事汪洋先生、韦余
红先生已回避表决。
鉴于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7.512元调整为17.312元。
二、 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8名董事中的2名关联董事汪洋先生、韦余
红先生已回避表决。
鉴于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
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3.634 元调整为 13.434 元。
三、 关于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鉴于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拟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033元调整为14.833元。
四、 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查阅本次议案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已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内容真实、完整,编制及审核程序
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8年2月
年修订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三季度报告的编
制、审核以及出具的最终报告等没有异议。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