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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2018-10-30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对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
规定。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对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由 17.512 元调整为 17.312 元。
   二、关于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7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
规定。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由 13.634 元调整为 13.434 元。
   三、关于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
规定。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由 15.033 元调整为 14.833 元。
    四、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完整,编制及审核程序
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8年2月
修订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全体监事对本次三季度报告的编制、
审核以及出具的最终报告等没有异议。
    本次三季度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


   梅培培                  钱瑜                   张金燕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