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12-12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8-204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2 日 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0 楼, 深圳市新
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祥
6. 出席、列席人员:公司全体董事、公司全体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
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0 楼,深圳市新国都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07,791,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3.48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07,721,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3.46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910,4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81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840,4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80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46%。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开和举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791,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791,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3.00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791,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婷、周江昊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