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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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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深

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0 楼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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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

表股份 207,791,0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4801%。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207,721,0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3.465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4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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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 3 项议案:

    1、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07,791,0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0,45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2、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207,791,0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0,45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3、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07,791,0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0,45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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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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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江昊


                                               经办律师:
                                                            李   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