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2-22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查阅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审议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二、 关于注销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原激励对象姚伟等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故公司对原激
励对象姚伟等 3 人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审议
相关议案时,公司董事会 8 名董事中的 2 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注销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
权的议案》。
三、 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原激励对象项朝晖等 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故公司对原
激励对象项朝晖等 6 人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董事会 8 名董事中的 2 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
权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