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政策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议案内容及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 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