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2019-02-22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
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交易内容及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依据,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
的定价原则,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 关于注销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原激励对象姚伟等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故公司对原激励对象姚伟等 3 人
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等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注销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
案》。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三、 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原激励对象项朝晖
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故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项朝晖等6
人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等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
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相关事宜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
梅培培 钱瑜 张金燕
201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