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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2-2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上调回购股份上限及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是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是
公司出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进一步结合公司近期股价表现,完善长效
激励机制,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等实际情况所出的审慎决定。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以自有资金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本次回购不
会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本次调整合理、可行。本次修订程序符合《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9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