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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04-2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都”或“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 2018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
司决定聘请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同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7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万联证券
承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公司及子
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
高、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不限于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
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

    1、投资额度

    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
使用。

    2、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上述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
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不限于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券商收
益凭证等)。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
为投资标的理财或信托产品。

    3、投资期限

    自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单个短期
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4、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的资金为自有闲置资金。

    5、实施方式

    在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
决策权,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事项包括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二、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
资金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

    (二)存在的风险及应对的措施

    1、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针对以上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
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
低风险、流动性高的收益型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
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流动性高的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

    三、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已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万联证券保荐代表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交谈,
查阅了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及独立
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相关文件。

    经核查,万联证券认为: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尚需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万联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新国都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治平                              仇智坚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