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政策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 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 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 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9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