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12-04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转让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96.32%股权的事项,有利于实现公司资源的
有效配置,降低经营风险。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
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许映鹏 陈京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