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2020-09-26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
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6、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张金燕 朱固玲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