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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0-19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监事会经认真审核后认为:
       一、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亦不存在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
形。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0 月 1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二、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的意见
   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获授权益条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获
授期权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股票
期权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10 月
19 日为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00
万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意见的
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张金燕                  朱固玲




                                            202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