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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2020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曲建)2021-04-07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维护了公司整
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较
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0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
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及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0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聘请本人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本人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十四次董事会,本人任
期内共召开八次,本人应出席会议八次,实际出席会议八次;共召开五次股东大
会,本人任期内召开两次,应出席两次,实际列席会议两次。本年度任期内,对
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
也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年度任期内,公
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
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20 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了两次会议,本人任期内共召开一次,
本人应出席一次会议,实际出席一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按照《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按时参
会。会上,就《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事项进行审议,经提名委员会
审议达成同意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
    2020 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本人任期内共召开
四次,本人应出席两次会议,实际出席两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规定,均按时召集会议。会上,就《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事项进行审议,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本人对公司 2020 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及
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具体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于2020年5月18日,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关于选举第五届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的议案》、《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满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二)于2020年6月3日,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关于拟设立一级全
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于2020年6月29日,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创
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于2020年8月27日,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于2020年9月25日,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终止2020年
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关于2020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于2020年10月27日,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
务总监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出具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2020 年本人共对 7 项议案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分别为《关于公司符合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
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终止 2020 年度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四、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情况
       本年度对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三季度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不定
期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和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规范运作情况等,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为
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议性的意见;对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
人均事先对资料进行审核、对重大事项进行了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
权。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
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的披露相关报告,提醒公司保持投资者电话畅通,注重与投资者的交流,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

    七、培训与学习情况

    2020 年度,随着中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持续推进,新《证券法》实施,常
态化退市机制建立,本人持续深入学习新证券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
步明确自身的权责要求,增强合法守规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
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敏锐意识。

    八、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未发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未出现不能出具明确同意意见情况。
    以上为本人 2020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2020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曲建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