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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4-07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以前年度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年度担保的议案》,为保障子公司日常经营
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对5家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共计420,000万元,主要用
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或者业务合作、日常销售采购等业务。其中,公司
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都支付”)提供
年度担保额度为200,000万元。该担保事项经2020年5月7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420,000万元;
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17,157.74万元。
       2020年,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17,157.74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7%;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3,593.32万
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8%,子公司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事
项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30,000万元,占
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6%。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
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规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充分提
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曲建                       许映鹏                         杨小平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