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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2021-04-07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
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公司的实
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二、     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三会运作规范,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
构意见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
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
观、公正。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宜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
审计机构。
    四、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年度担保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为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中正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长沙公信诚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Nexgo Inc.、嘉联支付有
限公司、新国都国际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以利于节省审
批程序,降低融资成本。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监事会同意《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年度担保的议案》。
    五、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年度担保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上述子公司对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可以保证公司的融资需
求和日常业务的开展,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经营情况良好,风险可控。上述
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此外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经董事会
审核,同意上述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
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不
限于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七、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
以注销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绩效考核要求,第一个行
权期的行权条件不满足,公司董事会应当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相
对应的2,450万份股票期权。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董事会将已授予激励对象但尚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2,450万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
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八、   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原激励对象
陈恩志等2人因个人及公司战略发展原因不再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体系内任职,
不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陈恩志等2人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
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
——股权激励》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中的相关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
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
案》。
     九、   关于确认2020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公司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薪酬标准及发放程序合法、合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目前的
发展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确认 2020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
     十、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
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前年度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一、 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意见。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交易价格由各方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未来收益。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二、 关于公司2020年度资产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同意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的意见的签署页)




   李林杰                朱固玲                    张金燕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