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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新国都《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4月)2021-04-07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经 200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经 2021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
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
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
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
                                         1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
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
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
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
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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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
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项发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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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
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4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
的不公平。


       第二十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
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
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
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
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公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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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
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
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
束。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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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采访
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
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
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
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
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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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
      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有关通知;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五) 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
      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事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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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秘书办事处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
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事处,并配合公司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
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
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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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七)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0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九)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
       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五)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11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12
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13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
息披露标准为: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1、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 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 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14
   (四) 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
       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
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应制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
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需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办事处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特别重
       大事项,报董事长兼总经理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 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披
       露前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四)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
       秘书;




                                  15
   (五) 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
       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
       告董事长;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及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
       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 董事会秘书办事处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办事处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并组织披露;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事处草拟,


                                    16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
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www.cninfo.com.cn。


       第六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
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
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
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时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
料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17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
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
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18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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