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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1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届满未行权的3,319,845份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石晓冬先生已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关于对2020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对 2020 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对2020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由25元/份调整为24.75元/份;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由11元/份调整为10.75元/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许映鹏                        杨小平                        曲建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