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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2022-04-06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
意见的签署页)




   李林杰                 朱固玲                   张金燕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