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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04-19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22-035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 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0 楼,深圳市新
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祥先生
    6、出席、列席人员:公司全体董事、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0 楼,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
489,197,278 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
购公司股份 3,526,268 股,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85,671,010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79,014,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593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5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7,915,00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368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3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99,6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4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01,6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25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99,6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4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4%。
    3、征集投票权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公司独立董事许映鹏先生受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许映
鹏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876,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6%;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2%;弃权 30,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94%;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49%;弃权 30,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57%。
议案 2.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876,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6%;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2%;弃权 30,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94%;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49%;弃权 30,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57%。
议案 3.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876,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6%;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2%;弃权 30,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94%;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49%;弃权 30,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57%。
议案 4.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898,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1%;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5,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617%;反对 1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3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876,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6%;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2%;弃权 30,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94%;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49%;弃权 30,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57%。
议案 6.00 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876,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6%;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2%;弃权 30,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194%;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49%;弃权 30,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57%。
议案 7.00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1 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5,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4617%;反
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849%;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5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5,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4617%;
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849%;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7534%。
    就 本 议案 的审 议 ,出 席会 议的 关 联股 东回 避表 决 ,回 避表 决票 数 为
177,913,009 股。
议案 8.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898,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1%;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2%;弃权 8,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5,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617%;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49%;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4%。
议案 9.00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898,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1%;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2%;弃权 8,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5,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617%;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49%;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34%。
议案 10.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983,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913%;
反对 533,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40%;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0.7232%;
反对 533,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5220%;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7548%。
       就本议案的审议,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 3,489,217
股。
议案 1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983,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913%;
反对 533,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40%;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0.7232%;
反对 533,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5220%;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7548%。
       就本议案的审议,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 3,489,217
股。
议案 12.0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983,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913%;
反对 533,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40%;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0.7232%;
反对 533,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5220%;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7548%。
       就本议案的审议,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 3,489,217
股。
       上述议案中议案 8 至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此外,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石璁律师、李婷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