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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19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撤回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系
综合考虑了再融资政策、资本市场环境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该事项不
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曲建                        许映鹏                        杨小平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