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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26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
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
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0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曲建                        许映鹏                        杨小平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