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8-03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 2008 年 5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经 2014 年 10 月 22 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经 2022 年 8 月 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管理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
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业务
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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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
1、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连续十
二个月总经理审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事项(不含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金额累计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
交易。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
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就其分管的业
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
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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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
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
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
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
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
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
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
第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一)依照工作分工,负责所分管业务的开展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大会会议。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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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总经理工作机构设置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公司一级部门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
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
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各项经营管理
相关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
视需要可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参
加。
第十五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总经理应将项目可行
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
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
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经理联签制度;重
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
支出,应本着降低成本、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
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署后
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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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
事会提出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总经理除向董事会、监事会
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将重要、重大临时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
体原因。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前,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
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等报告。
2、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情况。
4、签订重大合同的情况。
5、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6、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六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
决定。若董事兼任上述职务,其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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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其他内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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