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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03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10 年 12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经 2022 年 8 月 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组织实施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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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
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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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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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有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需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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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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